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工艺美术、珠宝玉石行业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与传统工艺,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工艺品设计与制作、玉石设计与雕刻、玉器鉴定与鉴赏、珠宝首饰设计与制作、平面设计与造型设计、广告设计与制作、包装设计与制作、工艺美术企业形象设计、工艺美术产品营销、工艺品宣传推广与活动策划、工艺美术与珠宝玉石行业培训、文博、展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规章和本专业政策、法律和法规;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科研及工艺美术品创作生产实践中一般性技术问题;具备指导一线员工生产和专业学习能力,是本单位技术骨干。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队成员。
2.参与中、小型项目设计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助手,较好地完成1项以上设计,并参与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3.参与1项中、小型本专业技术工作(工程)全过程,工作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在工艺美术师的指导下,具备完成工艺美术作品(产品)的设计与制作(生产、制造)能力。
5.具备对常见工艺美术作品(产品)、玉雕作品等进行较为准确的鉴赏和价值分析与评估的能力。
6.能够熟练运用工艺美术工艺、技法与原材料,独立完成常见工艺美术作品(产品)和玉雕作品设计与制作(生产),其作品(产品)符合技术与工艺规范要求。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完成设计项目相关技术资料的采集,基本材料收集、整理工作。
2.参与设计与生产(制作、制造)的成果或工程建设项目,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奖项。
3.参与设计与创作(生产、制作、制造)的作品或产品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认可,并具有较好的市场价值。
4.参与设计与创作(生产、制作、制造)的工艺美术作品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工艺美术或玉雕作品评选奖项。
5.参与设计与创作(生产、制作、制造)的工艺美术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博单位征集收藏。
6.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成果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撰写完成有价值的作品(产品)创意设计方案及制作(生产)工艺流程、创作(生产)总结报告等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2.独立编写或制作有实用与推广价值的本专业重要内容的教材(包括音频、视频)、讲义、课件1件。
3.撰写的本专业内容文稿被县级以上内刊或工作简报刊用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撰写对工艺美术行业与产业发展、市场分析、创意设计、工艺改进、鉴定鉴赏、艺术创新等方面有研究价值的工作研究文章1篇(独著)。
第八条 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程、规范、规章;熟悉本专业政策、法律和法规,能够解决本专业科研及工艺美术品创作生产实践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对本专业作品的鉴定鉴赏与产品的质量管理能力;能够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实践和专业学习,是本单位技术骨干。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队骨干成员(排名限前5名)。
2.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独立完成过中型工艺美术工程设计;在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制作中,具有相对独立创作、造型、设计制作能力。
3.参与1项中、小型工程项目的本专业技术工作全过程,完成的工作符合技术质量要求。
4.参与1项以上的科研项目的数据分析、技术比较、资料收集整理全过程。
5.参与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6.参与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2次。
7.参与编写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1项。
8.在本专业领域有技术革新或发明创造,获得本专业科技成果与相关的专利授权。
9.作为产品设计、室内装饰装修等作品的主要完成人,获得行业或协会认可,其作品能够产生一定的市场价值。
10.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讲义,并具有实用与推广价值。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2.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领域评比奖项。
3.在国家级或有影响的全国性工艺美术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奖。
4.在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或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奖3项。
5.参与设计与生产(制作、制造)的设计成果或工程建设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
7.在本专业学术、工艺、技术领域研究取得突破,并通过著作、作品和工艺规范等成果形式体现。
8.工艺美术专业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博单位征集收藏。
9.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耗,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10.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11.申报对象为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的,本企业依法纳税并提供的就业岗位3人以上(以社保部门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主编、编著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字数不少于3.5万字)。
2.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少于2.5万字)。
3.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内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6.独立编写或制作具有实用与推广价值的本专业重要内容的教材(包括音频、视频)、讲义、课件2件。
7.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专业文章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九条 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熟悉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和国家、自治区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工作中面临的重要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或具有指导性的意见或建议;对本专业作品与产品具备较强的鉴定鉴赏或质量管理能力,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中级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学术成果、学识水平、艺术造诣为本专业领域所公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专业领域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带头人或本专业(行业)专家。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专业领域所在地、州、市或自治区范围内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带头人或本专业(行业)专家。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团队主要成员(限前3名)。
2.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3.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4.组织或主持解决自治区或全国范围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要突破。
5.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1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2次。
6.参与编写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主持编写自治区(省、部)级规范、规程2项。
7.主持设计的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
8.获得本专业相关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有重大影响。
9.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0.撰写的对工艺美术行业与产业发展、市场分析、创意设计、工艺改进、鉴定鉴赏、艺术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著作正式出版或被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转发推广。
11.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其中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
2.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评奖一等奖(金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银奖)2项。
3.在国家级或有影响的全国性工艺美术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1项或二等奖(银奖)2项。
4.在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或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银奖)4项。
5.主持的设计成果或工程建设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奖项1项。
6.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3项。
7.在本专业学术、工艺、技术领域研究取得突破,并通过著作、作品和工艺规范等成果形式体现,对解决本专业理论、学术、工艺、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8.工艺美术专业作品被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文博单位征集收藏1件。
9.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给予充分肯定,并载入相应的工作报告。
10.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商)会组织的本专业义务支教活动,并且授课课时满80课时。
11.申报对象为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的,本企业依法纳税并提供就业岗位5人以上(以社保部门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1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字数不低于4.5万字)。
2.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低于3.5万字)。
3.在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内刊或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6.独立编写或制作有实用与推广价值的本专业重要内容的教材(包括音频、视频)、讲义、课件3件。
7.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而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专业文章3篇。
第十条 正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条件
精通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和国家、自治区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深入研究,并在经济活动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分析研究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结合实际提出本专业领域创新发展或具有引领性的意见或建议;对本专业作品与产品的鉴定鉴赏或质量管理有深入研究与突出成果;在培养和指导本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业务工作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学术成果、学识水平、艺术造诣为社会所公认。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地州市级以上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专业领域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带头人或本专业(行业)著名专家。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是本专业领域所在地、州、市或自治区范围内公认的本专业技术带头人或本专业(行业)著名专家。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3.主持的本专业领域研究,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具有开创性影响。
4.组织或主持解决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重大突破。
5.独立或作为主要创意设计、制作负责人,完成的本专业设计、制作(制造)作品,入选国家级的专业展览2次或自治区(省、部)级的专业展览4次。
6.主持编写1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省、部)级规范、规程;或参与编写2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省、部)级规范、规程。
7.主持设计的设计项目具有较高设计水平,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有重要影响。
8.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授权,对本专业或行业发展与经济效益提升具有重大影响。
9.撰写、编著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培训教材并正式出版。
10.工艺美术行业与产业发展、市场分析、创意设计、工艺改进、鉴定鉴赏、艺术创新等方面研究成果突出,研究著作正式出版或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11.对本专业创意设计、材料应用、制作工艺等具有重要突破,并在自治区或全国范围内推广。
(四)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自治区(省、部)级科技成果奖2项。
2.获得国家级本专业评奖一等奖(金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银奖)2项。
3.在国家级或具有影响的全国性工艺美术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银奖)4项。
4.在自治区(省、部)级工艺美术或玉雕作品评选中,获得一等奖(金奖)3项以上或二等奖(银奖)5项。
5.担任国家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1届以上,或自治区(省、部)级本专业专家机构成员或本专业相关评比、评选活动评选委员2届。
6.主持的设计成果或工程建设项目成果,经国家、自治区(省、部)级评定属同行业领先水平,并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省、部)级重要奖项2项。
7.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5项。
8.在本专业学术、工艺、技术领域研究取得重要突破,并通过著作、作品和工艺规范等成果形式体现,对解决本专业重要理论、学术、工艺、技术问题做出重要贡献。
9.担任高等院校特聘教授或客座教授5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有详尽的授学(艺)记录和教学档案。
10.担任全国性或自治区(省、部)组织的本专业研修、集训、培训等活动中担任授课老师5年以上,并有完整的讲义、课件与教学档案。
11.工艺美术专业作品被国家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1件,或自治区(省、部)级文博单位征集收藏2件。
12.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节约投资,降低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估给予充分肯定,载入相应的工作报告,并在地、州、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
13.参加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商)会组织的本专业义务支教活动,并且授课课时满80课时。
14.申报对象为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者的,本企业依法纳税并提供就业岗位10及人以上(以社保部门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1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级以上表彰奖励4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高级工艺美术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公开出版本专业著作、译著1部(字数不低于6万字)。
(2)公开出版个人创意设计作品集1部(字数不低于4万字)。
(3)在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期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4)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5)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内刊发表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5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6)独立编写或制作有实用与推广价值的本专业重要内容的教材(包括音频、视频)、讲义、课件5件。
(7)为解决关键技术问题,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等专业文章5篇(独著或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2日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