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党干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专科体制党干校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助理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承担本学科部分讲课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任教员职务期间,能够写出理论文章、调查报告、教学总结等。
3.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以及教学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经考核,能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聘任助理讲师满4年。
2.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讲师满5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聘任助理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该学科学术现状和发展动态。
2.具有相关学科、专业和现代科技新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加以运用。具备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有下基层挂职(锻炼)、讲学的经历。能够进行基层调研活动,并写出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掌握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独立进行备课、授课。在担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承担过常规班次的教学工作,参加小组讨论、社会实践和调研活动。
2.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较好。
3.能够独立进行科学研究,按时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和科研辅助工作。担任助理讲师以来,公开发表专业论文、调研报告、教学体会等3篇以上。其中1篇须是调研报告或教学体会文章。
第九条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聘任讲师满5年。
2.县及县以下党干校教师,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且聘任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该学科现状和发展动态,对本学科的前沿问题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有服务基层工作经历。每年结合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调研活动。
3.具有比较广泛的相关学科知识,并能在教学工作中灵活应用。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每年在常规班次讲授4次专题(讲座)课,教学效果优秀。承担过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现场教学等任务。
2.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具备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的能力。任期内每年对青年教师或学员的社会调查、结业论文等提供具体的指导。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参加常规班学员讨论和社会调研活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优秀。
4.科研能力强,是本校的骨干教师和学术带头人,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聘任讲师以来,地(州、市)级党干校教师具备下列1-6项中的2项,县(市、区)级党干校教师具备下列1-8项中的2项:
1.在国家核心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完成2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地(州、市)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批示或教学成果在自治区党干校教育系统获得1次精品课。
3.参与国家级课题2项,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
4.主持省部级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课题2项,并完成每项课题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
5.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6篇。
6.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7.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2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
8.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3篇。
第十条 教授级高级讲师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高级讲师满5年。
2.大学本科学历,聘任高级讲师满8年。
(二)学识水平
1.对所从事的教学学科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深厚扎实的专业修养,熟悉本学科前沿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地区有广泛的社会影响。
2.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任现职期间有半年以上挂职经历或服务基层工作经历,主持过本地重大社会实践、调研活动并写出被相关部门决策时采纳的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3.具有比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掌握和熟练应用现代教学设备。
(三)实践能力(经历)
1.主持本学科的教学、科研工作和承担中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是本学科的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
2.每学年在常规班讲授6次专题(讲座)课,任期内在常规班开设5个新专题(讲座),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策划并参与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及现场教学等工作。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教学效果优秀。
4.科研能力强,按要求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5.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激励先进,对获得全国或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给予倾斜。
(四)业绩成果
聘任高级讲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公开出版个人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本系统指定教材2部,其中本人每部撰写5万字以上。
3.地(州、市)级党干校教师完成3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县(市、区)级党干校教师完成2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地(州、市)主要领导及以上领导批示。
4.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参与国家级课题3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每个课题完成不低于5000字的写作任务。
5.在省级以上理论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2篇。
6.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1项(前3名作者)或获本地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教学成果在自治区党干校教育系统获得2次精品课。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31日自治区人社厅、党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中等专科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12〕116号)同时废止。